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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新宜与许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宜,许鲁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307号原告:黄新宜,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许鲁春,男,50岁,汉族,住闽清县。原告黄新宜与被告许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黄新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新宜以欲与许鲁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新宜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新宜负担。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