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新宜与许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宜,许鲁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307号原告:黄新宜,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许鲁春,男,50岁,汉族,住闽清县。原告黄新宜与被告许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黄新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新宜以欲与许鲁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新宜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新宜负担。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瑜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