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执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姚春贤、潘南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贤,潘南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744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贤,女,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潘南极,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春贤与被执行人潘南极债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赵 攀审判员  田家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姣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