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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0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锦成与江毅、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成,江毅,江玲,佛山市顺德区毅恒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073号之三原告:何锦成,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毅,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江玲,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敏,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毅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村工业区一路7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张勇进。原告何锦成诉被告江毅、江玲、佛山市顺德区毅恒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何锦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锦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83.28元,减半收取计17441.64元,由原告何锦成负担。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