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王庙镇梁庄社区沙集村民小组与姜文华、张洪祥、沙克敏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王庙镇梁庄社区沙集村民小组,姜文华,张洪祥,沙克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57号原告:平原县王庙镇梁庄社区沙集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文华,男,住平原县。被告:张洪祥,男,住平原县。被告:沙克敏,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王庙镇梁庄社区沙集村民小组诉被告姜文华、张洪祥、沙克敏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王庙镇梁庄社区沙集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姜文华、张洪祥、沙克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平原县王庙镇梁庄社区沙集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杨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