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42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异议人董斌对唐义与董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斌,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422执异1号异议人董斌,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西藏昌都县人。申请执行人唐义,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外来务工,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都新区人。被执行人董斌,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初中文化,西藏昌都县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义与被执行人董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董斌(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董斌称,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米林县人民法院的(2017)藏042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藏04民终15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其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4民终15号判决书执行。本院查明,2017年4月17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董斌与被上诉人唐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2017年6月6日作出了(2017)藏04民终1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9日我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唐义与被执行人董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且执行相关材料当事人当日就签收完毕。被执行人董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董斌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再审为由,申请中止生效文书的执行。而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其次,董斌作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并非对具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异议人董斌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董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次旺拉姆审 判 员 江安次仁代理审判员 陈 远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