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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义学与普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义学,普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义学。被执行人普金云。申请执行人安义学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本院(2016)云0122民初17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房租2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2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