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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国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四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鹏,延安市宝塔区第四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侯国鹏,男,汉族,小学,1967年5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宝塔区第四中学家属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四中学,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法定代表人屈强,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侯国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四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终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1800元×2×12个月半);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市宝塔区第四中学负担458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第四中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将案件款45575元转入本院执行专户。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侯国鹏领取45000元,本院提取执行费57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终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