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乾县海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段某某,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被执行人: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乾县阳裕镇。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乾县海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已经对陕西海泽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大洼沟石灰岩矿予以查封,等待进一步处理。其余财产(机器设备和厂房)在此前已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利审判员 李 星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