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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海平与郭秀青、郭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平,郭秀青,郭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4219号原告郭海平,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秀青,女,汉族,1973年4月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郭海江,男,汉族,1974年1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海平诉被告郭秀青、郭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海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