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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唯、李毅等与董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唯,李毅,董白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185号原告:李唯,女,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李毅,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入黔旅游中心员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董白雪,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田,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元,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唯、李毅与被告董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唯、李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唯、李毅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唯、李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581元,减半收取290.50元,由原告李唯、李毅负担。审判员 王  亚  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德贵(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