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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邹福从、张文义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福从,张文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福从,男,1969年5月5日生,住巍山县。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文义,男,1968年9月5日生,住巍山县。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福从、张文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爱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福从、张文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邹福从、张文义相互邀约到巍山县五印乡白乃村委会阴山村“苦荞地”山场宁某某户林地内盗伐华山松,共计100株。经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3.1456立方米,毁林材积2.044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邹福从、张文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福从、张文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权范围内的林木,蓄积累计达3.1456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福从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处过刑罚,有犯罪前科,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福从、张文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福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文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巍山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1700元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宏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