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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4月3日生,汉族,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7〕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3日间,被告人杨某利用在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担任客服管家的工作便利,将其掌握的1088条临沂恒大华府小区业主信息先后五次出售给刘任、巩玉杰等人(均另案处理),累计出售5440条,非法获利9500元,案发后,向刘任退还500元,其他赃款自肥。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杨某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金所、刘任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杨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明细书证、其他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杨某坦白认罪,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可适用缓刑。杨某应到所居住社区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九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相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