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明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明德,王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4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凤凰南路*号。机构代码:00262653-3法定代表人:汪伟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汪明德,男,1971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王华英,女,1978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7)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多生一胎,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7月12日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仍有20000元未缴纳。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7)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吾新民审 判 员 毛新华人民陪审员 方成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