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雪山申请执行李学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山,李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山,男,1982年5月14日生,住石屏县。被执行人:李学伟,男,1969年12月3日生,住石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山与被执行人李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学伟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雪山借款本金10万元。申请执行人李雪山于2017年8月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李学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屏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5执4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