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廖礼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礼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48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礼强,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10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罚执行期间经裁定被假释,2014年8月26日刑满被解除社区矫正。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祥贵,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礼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礼强及其辩护人张祥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廖礼强驾驶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搭乘赵某沿本区南北干道主道从青白江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董某驾驶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沿南北干道主道从龙泉方向往青白江方向行驶。当日17时58分许,两车行驶至南北干道化工大道路口时,廖礼强驾车遇绿灯信号左转弯,董某驾车遇绿灯信号直行,两车相撞,致董某、赵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董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作出龙公交认字[2016]第0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礼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某、王某某无责。被告人廖礼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礼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额外补偿死者近亲属4万元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廖礼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礼强垫付了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4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廖礼强表示自愿将上述垫付的4万元作为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赔偿责任之外的额外补偿支付给死者近亲属。上列事实,被告人廖礼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王某某、赵某病情证明书,被害人董某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成)公(交)鉴(病)字[2016]0208021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6]车痕鉴字第3398、3399、33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公交认字[2016]第00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视频,(2010)新津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字第3319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廖礼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赵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礼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礼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礼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礼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礼强垫付死者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将其作为额外补偿支付给死者近亲属,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礼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审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被告人廖礼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礼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栋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