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凤新与白城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凤新,白城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牛凤新,女,1936年3月16日生,汉族,松原市人,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白城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凤新与被执行人白城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凤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 建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孝天 (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