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焦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焦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执行人焦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