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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焦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焦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8月3日以与被执行人焦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