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顺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9019928-6。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华、江泽权,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关顺安,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查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A07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A07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