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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顺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9019928-6。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华、江泽权,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关顺安,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查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A07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中卫计征决字[2016]第A07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