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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马涛、侯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马涛,侯荣,孟宝强,刘民民,张海涛,王剑,潍坊高新区仲泰家居专卖店,潍坊高新区诚龙家居销售中心,潍坊高新区甲天下水族经销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81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涛,行长被申请人:马涛。被申请人:侯荣。被申请人:孟宝强。被申请人:刘民民。被申请人:张海涛。被申请人:王剑。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区仲泰家居专卖店。经营者:孟宝强。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区诚龙家居销售中心。经营者:张海涛。被申请人:潍坊高新区甲天下水族经销中心。经营者:马涛。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马涛、侯荣、孟宝强、刘民民、张海涛、王剑、潍坊高新区仲泰家居专卖店、潍坊高新区诚龙家居销售中心、潍坊高新区甲天下水族经销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涛、侯荣、孟宝强、刘民民、张海涛、王剑、潍坊高新区仲泰家居专卖店、潍坊高新区诚龙家居销售中心、潍坊高新区甲天下水族经销中心银行存款2853285.5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为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53285.5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