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6248号原告申某,女。委托代理人贾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跃,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男。原告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贾峰、刘跃,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3、分割共同存款55万元。房产2套:某某城XX号楼XXXX室及某某某馆X号楼X单元XXX室归其所有;请求依法分割某某某某都市X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2007年10月网上相识,2008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9日生一子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被告比较吝啬,且动辄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归所请。被告王某辩称,近来,因原告将家庭2万元隐瞒消费,双方发生争吵,但并不存在原则性分歧,其不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尚好,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0月网上相识,2008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9日生一子王某甲。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原告做微商及孩子抚养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7年6月22日因原告消费问题产生分歧,双方进而发生撕扯,导致矛盾急剧,现原告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照片、书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其起诉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