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小永与代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永,代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076号原告:陈小永,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国,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俊杰,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告陈小永与被告代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小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小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