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平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平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096号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兰县富兴南街颐和苑东区23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金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静,贺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平川,男,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桃林花园********室。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平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兰县鑫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佳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