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德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德有,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捕前无固定住所。2011年5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有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黄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德有分别在吉林省四平市、吉林市、长春市双阳区、双辽市、敦化市,以谎称能够低价清洗貂皮大衣、趁机将顾客大衣拿走变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翟某、穆某等人貂皮大衣共22件及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48元。经鉴定,诈骗财物总计价值21082元,案发后,周德有被抓获归案,并返还部分赃物,返赃物品价值14834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德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德有分别在吉林省四平地区的双辽市、四平市铁东区、吉林市龙潭区、长春市双阳区、敦化市市区,在当地租赁门市房,并在媒体上发布广告,谎称可以低价对貂皮服装清洗、改款、改色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取得被害人貂皮服装及手工费后,将赃物变卖销赃。累计骗取被害人翟某、穆某等十九人貂皮服装、皮夹克共22件及手工费2048元。经鉴定,周德有诈骗款物总计价值20582元,案发后,周德有被抓获归案,并经公安机关及本院返还部分赃物(价值18534元),返还赃款8493元。具体分述如下:(一)被告人周德有于2016年3月份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二纬一二马路租一处门市房,以“吉运制衣”名称在《供求时尚》上发布广告,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白某貂皮大衣三件(以上赃物均未起获,未予作价);周德有于2016年12月份在四平地区双辽市北安路第一小学南门对面农发行东20米租一处门市房,以“百洁制衣”名称在《供求世界》上发布广告,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田某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667元)及手工费15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1貂皮大衣一件(价值2167元)及手工费50元。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15日在四平市南二纬一二马路之间的“吉运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三件貂皮大衣,其中一件于2015年花12000元钱购买,另两件是七八年前分别花17000元钱、24000元钱购买。2.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9日在双辽市辽南街“百洁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10年前花3万多元钱购买的男士裘皮大衣及150元钱。3.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8日在双辽市辽南街“百洁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10年花13500元钱购买的女士黑色貂皮大衣及50元钱。4.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2日将自家位于双辽市辽南街华义小区的门市房租给一个4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打算租两年,做皮毛保养的生意,牌子已经挂上了,但是只交了300元定金,约定2017年1月1日签协议给租金,尚未正式签订协议。(二)被告人周德有于2016年10月份在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商场外西侧租一处门市房,以“名人制衣”名称在《鸿业信息》上发布广告,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孙某、骆某貂皮大衣各一件(以上赃物均未起获,未予作价),其中骗取高某、骆某手工费分别为100元、130元。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高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0日我在广告上看到名人制衣一分店金秋十月大酬宾,上面有地址和电话。我打电话问了价格和具体位置,2016年10月21日下午3时许,我和我媳妇崔某到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商场外西侧名人制衣店,老板是吉林口音,男性,身高165公分左右,中等身材,短发。店里挂了一件貂。老板说他家是分店,这件貂刚洗完等着别人来取,我给了老板150元用于改衣兜和清洗,他给我开了一张收据,让我27日来取。当月26日我给店里打电话无法接通,我就去店里看,发现店铺已经关门,里面的衣服都没了,我意识到被骗就来报案了。我的貂是2012年在辽宁购买的,男款、黑色、不带帽子,花了11500元。2.被害人骆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2日在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苏州商城外西侧名人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13年在黑龙江花10000元购买的黑色男款貂皮大衣及现金130元。3.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23日在吉林市龙潭区苏州街苏州商城外西侧名人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14年在辽宁花11000元购买的黑色男款貂皮大衣及现金120元。(三)被告人周德有于2016年11月份在长春市双阳区区宾馆南侧租一处门市房,以“春都制衣”名称在《光华纵缆》上发布广告,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2、陈某、赵某2、闫某、张某1、张某2、付某、翟某、穆某貂皮大衣各一件(以上赃物均未起获,未予作价),其中骗取王某2、闫某、张某2、翟某手工费分别为300元、68元、200元、200元。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1月11日将自家位于双阳区宾馆南侧的门市房租给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该男子称要租两年房子做羽绒服生意,挂的牌匾是“春都制衣”,当天该男子只交了100元定金,告诉我21号签合同、交房款,其就把门钥匙给他了,但是21号人不见了。2.被害人翟某陈述,证实:我有一件男士中款黑色貂皮大衣想染色,通过传单知道有一家“春都制衣”洗衣店,地址在双阳区区宾馆南侧。我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染色需要200元钱。我于2016年11月15日下午把我的貂皮大衣送到了春都制衣店里,店内还挂着两件貂皮,老板是一名四五十岁的男子,身高165cm左右,中等身材,本地口音,圆脸,花白短发。我交了200元,他给我开了收据让我11月21日来取。今天上午10时许我去取的时候,发现店的卷帘门锁上了。我去隔壁药店打听情况,看见有二名女子与我一样也是来取貂皮的,也找不到人。通过药店老板我们联系上洗衣店房东,房东说这家洗衣店只租了一周,约定今天给房租,但房租还没给。我的金皇冠牌男士黑色貂皮大衣是六七年前在长春百货大楼花七千多元购买的。3.被害人穆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8日上午九时许,我来到位于双阳区宾馆南侧的“春都制衣”店干洗貂皮大衣。到店后接待我的是一名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60-165cm之间,圆脸大眼睛,有点黑,中等身材。我交了100元钱,他给我开了收据,让我21日来取。今天上午十点我去取貂皮大衣,发现店里已经关门,电话也关机,我还看到一男一女和我一样也是来取大衣的,我们发现被骗了就来报警。我的大衣是一件黑色短款带帽子的女士貂皮大衣,是四五年前我从双阳区晨宇四楼花18000元钱购买的。4.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我和丈夫王春野到双阳区宾馆南侧春都制衣店,想在貂皮衣服上加个帽子,接待我们的是一名四十二三岁中等身材的男子。我们交了350元钱,他给我们开了收据。回家后我感觉不对劲,11月21日上午八点半,我自己来到春都制衣店,发现关门了,电话也关机,我感觉被骗了就来报案。我被骗的是一件男士翻领貂皮短款上衣。是我于2013年在双阳区粮食局家属楼“英子服饰”花15000元购买的。5.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15日在双阳区区宾馆南侧“春都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五六年前花一万多元钱购买的男士貂皮大衣。6.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17日在双阳区区宾馆南侧“春都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4年前花二万多元钱购买的黑色貂皮大衣。7.被害人闫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20日在双阳区区宾馆南侧“春都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四五年前花一万七千元钱购买的白色短款貂皮大衣。8.被害人赵某2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19日在双阳区区宾馆南侧“春都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五年前花一万六七千元钱购买的黑色中长款貂皮大衣。9.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其是双阳区光华纵览报社(广告公司)的老板。2016年11月周德有与我公司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我们给他刊登了一期广告,他借口资金周转不来,尚未给广告制作费500元。并且其在双阳区区宾馆南侧“春都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04年花17800元钱购买的黑色长款貂皮大衣。10.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1月23日在双阳区区宾馆南侧“春都制衣”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15年花4000元钱购买的粉色貂皮大衣及清洗费用300元。(四)被告人周德有于2016年12月份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郭化市胜利街仁爱医院后侧租一处门市房,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1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500元)、皮夹克一件(价值200元),骗取被害人麻某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000元)及手工费200元,骗取被害人朱某2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000元)及手工费200元、骗取程某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1000元)。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朴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0日将自家位于敦化市胜利街仁爱医院后面的门市房租给一名男子,该男子称要做服装类的生意,当天交了200元定金,约定12月20日签租房协议,但是其今天来发现没人了。这名男子挂上的牌匾有“吉丽制衣”字样。2.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4日在敦化市胜利街“吉丽服饰”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09年花12000元钱在沈阳买的黄色貂皮大衣及一件2009年花2800元钱在敦化市金街地下买的皮夹克。3.被害人麻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7日上午在敦化市胜利街“吉丽服饰”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07年在哈尔滨市巴黎皮装城花8600元钱买的深棕色貂皮大衣及200元钱。4.被害人朱某2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8日在敦化市胜利街“吉丽服饰”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07年在沈阳市花8000元钱买的绿色貂皮大衣及200元钱。5.被害人程某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7日上午在敦化市胜利街“吉丽服饰”店被周德有骗去一件2016年12月在敦化市百货大楼花12000元钱买的卓玛仕牌白色貂皮大衣。本案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在双辽市百洁制衣店内将被告人周德有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德有的自然情况。3.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材料,证实:2011年5月5日被告人周德有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4.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返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周德有的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软尺、调色板及8件貂皮大衣,其中7件貂皮服装及皮衣经辨认已分别返还被害人田某、王某1、程某、麻某、朱某2、朱某1,前述返赃物品价值18534元。5.指认照片7张,证实:被告人周德有指认其诈骗的部分赃物及使用的软尺等工具。6.广告原件及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德有在各作案地发布的“春都制衣”“百洁制衣”“名人制衣”等低价清洗貂皮大衣的广告。7.广告刊发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周德有曾与长春市光华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君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春都制衣”清洗皮草店的广告,且未支付光华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500元广告费。8.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周德有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自2015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间的往来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除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周德有的现场扣押的8件服装外,其余周德有供述的赃物已全部销赃,未能找到。10.收款收据16份,证实:周德有给被害人开出的收据单,骗取现金2048元。1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5份,证实:敦化市的四位被害人朱某1、朱某2、麻某、程某及证人朴某的自然情况。12.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2、陈某、赵某2、闫某、张某1、张某2、付某、穆某、翟某、高某、骆某、孙某、白某被骗的共15件貂皮大衣,因已被销赃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发票等其他材料,故无法作价。13.银行卡一张、农行回单二张、建行客户回单二张、赃款发放表一张、被害人翟某等十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电话询问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周德有被扣押的赃款8493元已平均返还给王某2等十二位被害人,被害人孙某放弃其应分得的返赃款。14.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敦价认涉字(2017)第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程某、朱某2、麻某被骗貂皮大衣价值分别为11000元、1000元、1000元。15.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双价证认(2017)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朱某1被骗貂皮大衣价值1500元,皮夹克价值200元。16.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2017)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田某被骗貂皮大衣价值1667元,被害人王某1被骗取貂皮大衣价值2167元。17.辨认笔录7份,证实:本案被害人张某1、付某、张某2、翟某、汪某、程某、朱某2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诈骗其貂皮大衣的被告人周德有。1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四份,证实:技术人员对敦化市胜利街“吉丽服饰”店进行现场勘验的基本情况。19.被告人周德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我分别在吉林省四平市、吉林市、双阳区、双辽市、敦化市诈骗了他人貂皮服装二十三四件,其中在四平市诈骗三件、吉林市四五件,双阳区九件、双辽市二件,敦化市五件。具体诈骗方式是我到一个地方以后,先租一个小门面,跟房东说长期租用,但只给几天的定金(我没真想长租,打算等骗完衣服就跑。),然后再做个牌匾,伪装成一个能给皮草类衣服清洗、修改、染色的小店,然后我再找小一点的广告公司给我做广告。我刻意在广告上标明价格低,以吸引客人,等客人把衣服送到我这里来之后,我就把门面关了,拿着衣服跑沈阳去卖。到沈阳后我也是通过小广告找收貂皮服装的,然后我给对方打电话,约好地点后让对方来取,谈好价对方给完钱就走,每次都找不同的人卖,一共卖了一万余元,我都用于生活消费了;2016年11月份我来到双阳区,在双阳区区宾馆附近租的房子,取的店名叫“春都制衣”,以同样的方式骗了九件貂皮大衣,五件女款,四件男款,其中一件是双阳区一家广告公司老板的,衣服也是被我带到沈阳卖了。我在双辽骗了两件后,被公安机关给抓了;我在双阳区骗取貂皮大衣后去了敦化市,也是以同样的方式骗了五件貂皮大衣,公安机关在双辽抓获我的时候,扣押的衣服里有一件是我自己的皮夹克,另外二件是我在双辽市骗的,另外五件是我在敦化市骗的,还没来得及到沈阳卖。我被抓时公安从我身上搜查出的银行卡里有8000多元存款,主要是在吉林市和双阳区这两个地方骗貂卖得的赃款,还有一部分被我花了。剩余的钱我同意返还被害人。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有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周德有系累犯,且其在多地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德有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所骗得的部分赃物、赃款已经返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德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德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向被害人翟某、付某、闫某、张某2、王某2、高某、王某1、田某、朱某2、麻某、骆某、穆某分别依次退赔人民币200元、350元、68元、200元、300元、100元、50元、150元、200元、200元、130元、100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软尺一把、调色板一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云光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公 衍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