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泽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东,男,1997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县。2017年6月2日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7月4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丙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泽东驾驶冀J×××××号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王线老君庄路口时与董某驾驶的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董某当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泽东弃车逃逸。经鉴定,董某的伤情为重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陈泽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泽东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沧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泽东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泽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