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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三八、储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八,储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三八,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灿,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三八与被执行人储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6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已经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但无余额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储诚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