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甘霖、陈日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霖,陈日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甘霖,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东兴市,委托代理人何智勇,广西防城港市防城法律事务中心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日永,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代理人刘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甘霖与被执行人陈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桂防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416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1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日永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请所有欠款给申请执行人甘霖;二、本案执行费6152元,由被执行人陈日永负担。三、申请执行人甘霖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