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士峰、张玉贤、刘亚军、李吉庆、李野、李微与国华(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峰,张玉贤,刘亚军,李吉庆,李野,李微,国华(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253号申请人:李士峰,男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申请人:张玉贤,女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申请人:刘亚军,女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申请人:李吉庆,男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申请人:李野,女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申请人:李微,女性,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国华(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甄凯旋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