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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XX与李艳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李艳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XX,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申请人李艳华,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再审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李艳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4日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XX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明显错误。2、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李艳华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审原告李艳华与原审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2014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2015年1月28日,将该判决书送达给原审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赵岗。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上述判决书XX在2015年1月28日已经收到。在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该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符合再审期限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谷春华人民陪审员魏伟人民陪审员赵娟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赵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