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彦海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彦海,男,生于1966年3月16日,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小学文化,住定西市安定区,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彦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立案后,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高彦海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单管猎枪一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彦海持有的该枪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彦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文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彦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单管猎枪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高彦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彦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高彦海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彦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