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广田与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田,刘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5085号原告李广田,男。被告刘平,男。原告李广田与被告刘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田因被告刘平未支付其劳务报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平支付其劳务报酬1300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2011年9月至10月,被告刘平雇佣原告李广田在其承包的杭后金叶小区13号楼做木工工作,被告刘平给原告李广田出具了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有李广田在金叶13号木工工资13000元,刘平,2011年11月20日。”该劳务费至今未付。现原告李广田请求判令被告刘平给付劳务费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广田劳务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李广田预交62.5元,由被告刘平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曲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