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岳辉与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岳辉,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民初2449号原告唐岳辉,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松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梁林河。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岳辉与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简称三一汽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岳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发放2017年2月1日至3月9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366元(按照月工资6290元/月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1967.8元,其中,休息日加班工资541373.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89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470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9755元,并加付100%的赔偿金;4.被告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5.被告依照法定期限与标准为原告补办社会保险,并补交相关费用。被告三一汽车公司辩称:1.2017年2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2.要支付加班费没有任��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3.原告系主动离职,其离职理由不符合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更不构成赔偿金的情况;4.被告未给原告开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原告未来被告公司办理离职手续;5.社保不属于诉讼范围之内。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双方无争议的事实:1.2007年10月25日原告进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三一重工公司)工作。2007年11月1日被告为原告在长沙县建立社保个人账户并缴纳了社保。后原告的用人单位变更为被告三一汽车公司。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112.26元。工资发到2017年2月。从2017年2月底开始原告开始休病假。2017年3���9日原告委托律师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三一重工公司与被告三一汽车公司发送律师函,以被告未足额、如期为原告办理社保缴费手续、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际付酬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形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原告唐岳辉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简称长沙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出具离职证明、补发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补缴社保。该会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长县劳人仲字【2017】第8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810.23元、病假工资296.5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于2017年5月9日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起诉。二、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原告是否有2017年2月、3月工资欠付情形。2月工资双方均予承认已经发放。原告2017年3月9日向被告发函解除劳动关系,尚有3月份8天病假工资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因双方劳动合同、工资表显示原告的基本工资是1390元每月,被告需支付原告2017年3月1日至8日病假基本工资296.53元(1390元/月×0.8÷30天×8天≈296.53元)。2.原告是否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欠付的情形。原告主张有,提交了2011年6月、7月、8月、2015年8月、9月的考勤表,但该考勤表上并无原告唐岳辉的名字,不能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唐岳辉2016年10月、12月、2017年2月的考勤表和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表。该两份证据均有原告唐岳辉的签名,原告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工资表与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一致,因此,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故对原告主张未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原告是否有应休未休年休假。原告主张在被告处从未休年休假。被告称原告2016年已休年休假,2017年不满一天没休,并提供了原告工资表与2016年10月、2016年12月考勤表予以证明原告在2016年10月16日休年假一天,2016年12月25、27、28日休年假三天,并分别发放了有薪缺勤工资81.07元、219.68元。本院审查认为,2016年之前的休假记录已过被告的举证期,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休年休假,本院对原告认为其2016年之前未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2016年工资表与考勤表可相互印证,除年休假外,公休假未休日期以“其他加班费”发放,本院采信该组证据,原告2016年在被告处休年休假4天,尚余1天年休假未休。2017年原告折合年休假不足1天,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1.2007年10月25日原告进入三一重工公司上班。后原告的用人单位由三一重工公司变更为被告三一汽车公司,原告的用工责任与义务由被告三一汽车公司承继。2.原告2017年2月份的工资被告已经发放,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补发2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3月休病假8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296.53元。原告要求补发2017年2月1日至3月9日工资8366元本院在296.53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3.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拖欠休息日加��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41373.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58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4.原告在被告处2016年有1天年休假未休,因仲裁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810.23元被告未起诉表示异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列明。5.原告2016在被告处有1天年休假未休,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了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现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9日的经济补偿58066.47元(6112.26元/月×9.5个月=58066.47元),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59755元本院在58066.47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加付100%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6.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依法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7.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补办自入职之日至离职之日的社会保险,并补交相关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四十七条、五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唐岳辉开具离职证明;二、限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唐岳辉支付2017年3月工资296.53元;三、以长县劳人仲字【2017】第83号裁决书为据,限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唐岳辉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810.23元;四、限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唐岳辉支付经济补偿58066.47元;五、驳回原告唐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四)项共计61173.23元,被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唐岳辉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岳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云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毛 蓉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