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威海众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迟美花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众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迟美花,刘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众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中路-50号-337室。法定代表人:姜寿龙,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迟美花,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霞,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众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迟美花因与被上诉人刘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众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迟美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威海众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迟美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威海众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迟美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建军审判员 于 晶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