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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庄元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庄元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727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团结路。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庄元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元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