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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从志与范洪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68号赵从志、范洪江:申请执行人赵从志与被执行人范洪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剑阁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范洪江未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8月1日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传措施。拘传期间被执行人范洪江具结悔过,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下余赔偿款21920.07元当场交付,本案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2)剑阁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