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严月与陈姿张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严月,张林,陈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162号之一原告:张严月,女,198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林,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陈姿,女,198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张严月与被告张林、陈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严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严月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严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严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