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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亚平与李战礼、袁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平,李战礼,袁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882号原告:刘亚平,女,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战礼,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袁秀丽,女,汉族,成年,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刘亚平与被告李战礼、袁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亚平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