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孙松、曹文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孙松,曹文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052号申请执行人姜孙松,男,1949年1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曹文升,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孙松与被执行人曹文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孙松与被执行人曹文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文升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800元,申请执行人姜孙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02执3052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