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段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12号原告:段某,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胡某,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段某与被告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程巧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