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利津县利津凤凰城街道前宋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花,利津县利津凤凰城街道前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1259号原告:张玉花,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利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萍,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利津县利津凤凰城街道前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永刚,村主任。原告张玉花与被告利津县利津凤凰城街道前宋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玉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张玉花负担。审判员 王强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