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凤元与被执行人包铁刚、哈申塔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元,包铁刚,哈申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元,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包铁刚,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哈申塔娜,女,1988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凤元与被执行人包铁刚、哈申塔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凤元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包铁刚、哈申塔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凤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佳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