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张炳亮与满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亮,满广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172号原告:张炳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合。被告:满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亮诉被告满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张炳亮负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