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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张炳亮与满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亮,满广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172号原告:张炳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合。被告:满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亮诉被告满广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张炳亮负担。审判员  黄家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