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与被告马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马春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613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负责人:李茂照,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春雷,男,汉族,黑龙江省前进农场第四管理区水稻种植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与被告马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因被告于2017年8月3日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亿嘉禾农资有限公司前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景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