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秦玉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784号原告秦玉芳,女,汉族,系山西省广灵县人,现住长治市城区府后东街*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彤宇,职务经理。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号。原告秦玉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玉芳在诉讼期间,就双方诉争事实自行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芳撤回起诉。诉讼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秦玉芳负担。审判员 牛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