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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辛海会与徐国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海会,徐国强,潘秀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920号原告:辛海会,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徐国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潘秀芹,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辛海会诉被告徐国强、潘秀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海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国强、潘秀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海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3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开始在被告经营的玉米加工厂工作,累计欠原告工资款共计3000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因此诉至法院。徐国强、潘秀芹未到庭,无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国强、潘秀芹系夫妻关系。原告辛海会自2015年3月17日开始,在二被告经营的吉林省沃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打工,二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辛海会工资款30000.00元,被告潘秀芹于2017年1月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后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徐国强、潘秀芹夫妻欠原告辛海会工资,有欠据为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辛海会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〇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国强、潘秀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辛海会工资款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