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巩建敏与苑长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建敏,苑长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377号原告:巩建敏,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娜,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长永,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之,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建敏诉被告苑长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建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建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8.5元,由原告巩建敏负担。审 判 长 郝文国审 判 员 胡志强人民陪审员 马月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