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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巩建敏与苑长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建敏,苑长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377号原告:巩建敏,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娜,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长永,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之,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建敏诉被告苑长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建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建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8.5元,由原告巩建敏负担。审 判 长  郝文国审 判 员  胡志强人民陪审员  马月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