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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187号张正菊申请执行刘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菊,刘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菊,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筑,男,1964年5月3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受理的张正菊申请刘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6559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刘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17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筑名下的贵AXX**号车的车辆手续;2017年2月9日、4月22日、5月17日、7月28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刘筑名下的银行账户;2017年5月4日,经本院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查明,刘筑在贵阳市云岩区XX巷XX号XX单元附XX号XX层的房屋于2011年9月因过户被注销产权;2017年8月1日,本院从刘筑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11851.3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2537386.6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苏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