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远敏与李祥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敏,李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吴远敏,其余略。被执行人:李祥海,其余略。本院在吴远敏申请执行李祥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2017)黔2301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