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永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05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和涛,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新泰市。变更保全申请人(××):张群,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泰市羊。被申请人:刘永启,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和涛、张群与被申请人刘永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张群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张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张群提交给本院的现金3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二、解除对××张群鲁J×××××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刘永启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亓东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