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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学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学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394号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钇,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春,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学芬,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学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曾学芬已经主动向原告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诉请义务,原告的权益已得到实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内江市坤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曾梓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