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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张令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张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1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张令华(系玉环县华令家具厂业主),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胡魏静 搜索“”